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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11-30 18:18:23 作者:不详 来源:郴州建筑业协会




郴州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郴州市建筑业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81130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郴州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是“CHENZHO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ZCIA”。

第二条 郴州市建筑业协会是由在郴州市注册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市外入郴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等中介机构、企业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的自律管理、全市性行业组织,是在郴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行业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毛泽东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会员单位适应市场经济,转换机制,提高效益。协会应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维护行业合法利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建筑业发展,促进郴州市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郴州市建筑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郴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接受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的指导。

第六条 协会住所:郴州市香雪西路10-17号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郴州市建筑业协会的基本业务:

(一)开展调查研究,宣传、贯彻有关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总结、推广建筑业企业改革成果和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反映建筑业企业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建议。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引导企业和相关执业人员诚信守法,促进企业平等竞争,引导企业注重企业文化建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三)积极开展对内对外交流,发展同省内外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促进经济和技术的合作和交流;开展各种技术、业务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推动全行业技术和管理进步,推进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四)加强行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联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向企业宣传和传递政府的政策意图,维护会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损害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依规开展维权活动;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五)组织开展优秀企业、先进个人、“结构优质工程”、和“苏仙奖”、“省优质工程”、“芙蓉奖”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等方面的评审、推荐、表彰、奖励等活动。

(六)收集并定期提供建筑工程市场材料价格有关方面的信息,提供建筑工程造价业务有关方面的咨询服务。

(七)提供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帮助施工企业解决施工过程遇到的技术难题。

(八)建立行业资信平台并负责管理,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提供信息服务。

第八条 各项业务的开展,由理事会根据当时实际情况提出的具体方案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郴州市建筑业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团体会员:本市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县市区的建筑业协会,承认本章程并愿意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自愿申请加入,经批准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 单位会员:在本市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机构和市外入郴建筑业企业;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拥护本协会章程,遵守本行业的行规行约,经批准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享有本协会提供的服务和获取信息资料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投诉、举报其他会员违反行业自律准则的行为,向本会提出相关申诉;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七)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行业整体形象,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不履行义务、不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表决通过,给予通报批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其不良行为信息。是理事会员单位或常务理事会员单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免去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员单位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和修改本市建筑业行业自律公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理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理通过会员提案;

(五)决定会费标准的变动;

(六)决定本协会重大事项和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理事在各会员单位产生,理事单位应指定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的每届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担任理事的人员如有变更,理事单位须提交书面的变更材料,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替补。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职权。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工程造价咨询专业委员会、工程技术安全专家委员会、混凝土企业管理委员会,由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各委员会主任负责各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但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长会议。会长会议是常务理事的日常执行机构,负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受常务理事委托可以代行常务理事第十九条,第一、三、六、七、九款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协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调动、离开本行业或出现其他不适合担任前述职务的,应向理事会提出辞呈,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继任人选。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会议,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督促检查本协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情况;

(五)本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常务副会长,行使会长委托范围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对会员具有约束力。会员如有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诉。会员代表大会对会员申诉作出仲裁决定,需有出席大会会员2/3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和本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经物价部门批准及有关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技术咨询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为保证协会的工作正常开展,协会会员应缴纳年度会费,缴纳标准另行制订。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主要用途:

(一)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费用;

(二)协会所需的工作经费;

(三)奖励基金;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劳保福利﹔

(五)其他支出。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确保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按时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变更程序:

(一)本协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内容的其他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郴州市社会团体登记主管部门,市民政局申报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郴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11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具体由协会秘书处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郴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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