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 认证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4-25 作者:佚名 来源:
郴 建 协 [ 2016] 1号
郴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
认证工作实施细则
为加快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科学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提高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郴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以下简称“安全认证”)工作实施细则。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湖南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安办[2010]39)
3、《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建建〔2010〕149)
4、《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10〕228)
5、《关于印发郴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实施工作方案》(郴建函〔2012〕13号)
6、《关于成立郴州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郴建函〔2015〕156号)
7、《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
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9、《关于成立郴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中心的通知》(郴建协〔2015〕第11号)
二、安全认证组织机构
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委托郴州市建筑业协会组建成立“郴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中心”(以下简称“市认证中心”),负责受理郴州市贰级及以下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认证工作。
三、安全认证工作程序
1、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自我考核评价。
2、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申请。
3、市认证中心受理。
4、市认证中心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建项目进行公示。
5、市认证中心成立安全认证专家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6、评审小组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建项目进行抽查(不少于20%,最多15个项目,最少5个项目,少于5个的全部抽查)。
7、评审小组根据现场核查和项目抽查情况进行评分。
8、市认证中心组织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库人员进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评分。
9、市认证中心将评审小组评分和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的综合评价结果,在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市认证中心报市住建局审定同意后发布。
四、安全认证申请基本条件
1、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自我考核评价并达到合格以上;
3、申请安全认证前两年内到至少创建一个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或两个示范工地(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施工企业至少创建一个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4、本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质安站”)达标验收,并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湖南省建筑信息网)。
五、安全认证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郴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自我考核评价报告[含《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自评汇总表》(附件2)及《郴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A1-A5》(附件3)];
4、企业获得省级或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5、《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汇总表》(附件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在建工程项目的达标验收意见、企业对每个在建工程项目检查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6、企业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7、企业贯彻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技术手册;
8、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全套资料目录(具体资料留存备查);
9、申请省级安全认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市州安全认证中心出具的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报告和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和省管建筑施工企业除外)。
六、认证受理
市认证中心收到企业报送的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符合申请认证条件的,予以登记,填写《郴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认证受理单》(附件5)并通知申报企业。不符合申请认证条件的将申报资料退回申报企业,同时书面一次性告知企业所需补充的资料内容。
市认证中心受理企业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符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重点审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个数和信息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的情况,并填写《郴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市级安全认证初审意见表》(附件6)。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签署初审不合格意见,并注明原因。市认证中心根据专家初审意见,分别出具《初审合格通知书》(附件7)和《初审不合格通知书》(附件8)书面通知企业。对初审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不合格原因。
七、在建项目公示
市认证中心对初审合格的,将企业上报的所有在工程项目在“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网”、“郴州建设工程信息网”、“郴州市建筑业协会网”公示七天,接受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建筑企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审查,收集掌握并复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企业市内所有在项目的施工现场达标验收意见。对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市认证中心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公示期间有举报投诉的,市认证中心核实和查证发现确实存在漏报、瞒报的,退回其申报材料。该企业安全认证推迟三个月。
企业在建项目公示合格后,市认证中心委派评审小组对申请企业进行安全认证审查。评审小组由市认证中心的一名联络员和三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在认证专家库中抽取,设组长一人,组员两人以上,实行组长负责制。
在评审小组进驻企业前,邀请企业代表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监督,根据网上公示的企业在建项目,按照工程项目类别、建设规模、区域分布等,随机抽取,作为抽查项目。抽查项目数量,按照二、三级建筑施工企业不少于20%(最多不超过15个项目、最少不低于5个项目,企业在建项目少于5个的应全部抽查)的比例抽取。随机抽取的结果密封封存交市认证中心的联络员保存。
八、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询信息平台、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实施。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对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考核评分,填写《郴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A1-A5》(附件3)。
现场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 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文明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等制定与落实情况;
㈢ 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情况。包括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配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危险原控制等情况;
㈣ 企业设备和设施管理情况。包括设备安全管理、设施和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安全检查测试工具等管理情况;
㈤ 企业市场行为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资质与机构及人员管理等情况。
㈥ 企业对所有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施工方案(措施)审批、安全检查等情况;
㈦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行情况。
九、项目抽查
现场核查完成后,评审小组当场将封存的抽查项目开封,根据事先抽取的项目对企业的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安全文明资金保障、资质和资格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设备设施和工艺选用、保险等。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进行评分,分别填写《郴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A1-A5》。
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分
评审小组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项目进行记录、分析、合议,作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自评汇总表》交企业安全管理者签字认可。
评审小组在完成企业认证审查后,评审组长在七个工作日内形成综合评价报告,确定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等级(评价等级分合格、不合格)和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得分,由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后,报市认证中心。
十一、安全认证评定
安全认证评定采取百分制记分。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一安全认证评审得分=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得分*0.8+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得分*0.2
(二) 安全认证评定得分90分及以上的,安全认证评定为优良;安全认证评审得分75分及以上的,安全认证评定为合格。
(三)评审投票得分为0分的,对申请企业重新进行安全认证审查。同时评审小组组长应作出相关说明。
十二、市住建局审定
市安全认证评审为优良和合格的,市认证中心在“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网”、“郴州建设工程信息网”和“郴州市建筑业协会网”上公示七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认证中心报市住建局审定。
市住建局审定后,市安全认证结果在“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网”、“郴州建设工程信息网”和“郴州市建筑业协会网”上公告,由市认证中心颁发证书。
十三、动态监管
企业通过安全认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市认证中心的监督检查。市认证中心对通过安全认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动态核查制度。经核查发现不具备安全认证条件的,应在报请市住建局同意后,取消该企业安全认证。
市认证中心每年度应对通过市安全认证的企业进行动态核查,动态核查抽查的企业数量不低于15%,不超过20%。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纳入动态核查范围:
㈠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㈡ 本年度受到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
㈢ 本年度因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突出安全生产隐患,被记录两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㈣ 本年度被列入安全管理差别化单位的;
㈤ 被举报在申请安全认证中弄虚作假的;
㈥ 企业组织机构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
㈦ 市认证中心规定的其它应纳入动态核查范围的情形。
安全认证有效期三年。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认证有效期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市认证中心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市认证中心复核后,报市住建局审定,安全认证有效期延期三年。安全认证有效期满需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市认证中心办理延期手续。在有效期内出现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收回其安全认证证书。
十五、社会监督
市安全认证工作接受市住建局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过程和结果有异议的,均可向市住建局和郴州市建筑业协会投诉。
附件:
附件 (1)《郴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请表》.docx
附件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自评汇总表》.docx
附件 (3)《郴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A1-A5》.docx
附件 (4)《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汇总表》.docx
附件 (5)《郴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认证受理单》.docx
附件 (6)《郴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市级安全认证初审意见表》.docx
附件 (7)《初审合格通知书》.docx
附件 (8)《初审不合格通知书》.docx
附件 (9)《郴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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