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动态核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14 作者:佚名 来源:
郴建协〔2016〕9号
各有关建筑业施工企业:
根据湖南省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建协〔2016〕11号,以下简称“认证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现将我市开展建筑施工
企业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动态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安全认证中心每年度应对通过本级安全认证的部分企业进行动态核查,动态核查企业数量不低于通过本级安全认证企业总数的10%。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纳入动态核查范围: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安全认证有效期内受到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
(三)安全认证有效期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被公布2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安全认证有效期内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的。
(五)安全认证有效期内被列入安全管理差别化单位的。
(六)被举报在申请安全认证中弄虚作假的。
(七)企业组织机构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
( 八 ) 安全认证中心规定的其它应纳入动态核查范围的情形。
其他核查企业名单由郴州市建筑业协会随机抽取,核查范围、程序按市级安全认证程序进行。
郴州市建筑业协会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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