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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郴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自律考核办法》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04 作者:佚名 来源:

关于征求《郴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自律考核办法》意见的通知

 

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郴州市建筑业企业行业公约》、《郴州市建筑企业行业公约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拟由郴州市建筑业协会出台《郴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自律考核办法》文件,为确保文件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请各施工企业和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17年7月10日前反馈至郴州市建筑业协会。

 

联系人:欧阳群 黄旭         

邮箱:249247515@qq.com

电话:13007359293   13975512960

 

 

郴州市建筑业协会

2017年7月4日

 

郴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自律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自律意识、履约能力和整体素质,完善行业自治体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科学、公正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郴州市建筑业企业行业公约》、《郴州市建筑企业行业公约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郴州市建筑业协会会员企业,未参加郴州市建筑业企业行业公约成员单位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作为考核对象。

第四条 郴州市建筑业协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协会会员企业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考核建筑施工企业履行《郴州市建筑业企业行业公约》情况。

(一)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主要考核企业是否依法经营,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以及记入各类不良行为记录等情况。

(二)诚信竞争情况:主要考核企业是否存在采取垫资、窃取商业秘密、提供回扣、签订阴阳合同、恶意压低报价、压缩合理工期等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恶性竞争行为。

(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主要考核企业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投入是否达标等情况。

(四)工程履约情况:主要考核企业是否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承建项目是否因质量问题受到投诉,是否发生质量事故,是否按时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

(五)其它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本办法实行年度考核,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期。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在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良,85分(不含85分)至75分(含75分)为合格,75分以下(不含75分)为不合格。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考核,主要依据下列文书: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发布的通报文件;

(四)协会组织的对会员单位督查及投诉复查的处理结果意见;

(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八条 考核方式:考核实行企业自行考核和协会年终考核。建筑施工企业在每年6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分别将企业自行考核情况,书面(或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市建筑业协会。市建筑业协会结合企业自行考核情况,对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于次年3月份公布。

 

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九条  考核按照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量化计分

(一)遵守法律法规情况(30分)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接工程,每次扣3分;

2、出租、出借本企业有关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参加投标活动或者承接工程,每次扣3分;

3、在招投标活动中,采取围标、串标、行贿、提供虚假资料的,每次扣3分;

4、将承包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的,每次扣2分;

5、被省市行政主管部门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每次扣1分,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每次扣2分;

6、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每次扣2分。

(二)诚信竞争情况(20分)

1、在投标活动中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优惠超过12%以上,每次扣2分;

2、垫资超过工程总造价30%以上,每次扣2分;

3、在招投标活动中,采取提供回扣、制订阴阳合同、合同外让利、压缩合理工期等手段恶意排挤竞争对手承接工程的,每次扣2分;

4、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参加600万以下建筑工程投标活动,每次扣1分;(直接发包的工程除外)

5、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参加300万以下建筑工程投标活动,每次扣1分;(直接发包的工程除外)

6、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每次扣5分。

(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30分)

1、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投入不达标,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处罚整改通知单,每次扣2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每次扣1分;

2、企业每发生一起一般等级安全事故,扣10分;

3、企业发生一起较大等级以上安全事故,直接考核为不合格。

4、在省、市组织的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每次扣1分;

5、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差别化管理的,每次扣5分。

(四)工程履约情况(20分)

1、发生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扣1分,100万以上扣2分;

2、发生质量投诉,经核查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不积极配合解决问题的,每次扣2分;

3、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4、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造成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次扣3分。

5、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在规定的时间内属施工单位责任的原因,未向建设单位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的,每次扣2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

第十条  企业年产值未达到以下标准,企业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良

一级总承包资质施工企业年产值2000万及以上;

二级总承包资质施工企业年产值1000万及以上;

三级总承包资质施工企业年产值600万及以上。

第十一条  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差别化管理和择优选择承包单位的依据。

第十二条  连续3年考核为不合格企业,将建议限制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考核分有异议,可在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建筑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属实,予以纠正。若争议无法解决的,施工企业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以考核公布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郴州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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