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建筑业企业行业公约
发布时间:2018-11-30 18:41:56 作者:不详 来源:郴州建筑业协会
郴州市建筑业企业行业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国家对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强化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建筑企业经营行为,努力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建立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市建筑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郴州市建筑业协会章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经全体会员共同发起,本着自愿参与和受约,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原则,协商达成一致,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本协会会员及从业人员,应受本公约的约束。
第三条 本公约从维护建筑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倡导在郴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本公约,积极抵制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创造良好的建筑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 建筑业协会为本公约的监督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公约条款
第五条 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的规章、规定,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企业守法经营。把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纳入法制轨道;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自律,严守职业道德,增强企业内部约束力;守合同、重信誉,加强同业合作,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杜绝违法违规行为;提供质量合格、用户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 模范遵守建筑市场管理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的建设程序,杜绝非法违法承揽工程。严格按照本企业的资质许可范围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不挂靠、不出借、不转让企业的资质证照,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不参与洗钱、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第七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交易原则,依法、诚信承揽工程,以自有技术实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参与市场竞争,杜绝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窃取商业秘密、行贿、提供回扣、签订阴阳合同、承诺减免劳保基金返还、相互压缩合理工期等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恶性竞争;不以任何形式诋毁和损害竞争对手的信誉和声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抑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八条 在投标报价或施工承包合同中严格执行法定的计价原则和取费标准,不高估冒算,不以低于成本价格竞争,不损害、侵犯行业和其他单位的正当权益,力争优质优价,避免合同纠纷。
第九条 不接受建设单位肢解发包的工程、违规指定的分包单位、供货厂家和建筑材料。抵制垫资或变相垫资工程,建立完善的项目风险评估机制,有效避免因拖欠工程款行为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第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足额配备管理和技术力量,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确保企业的相关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确保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在其执业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
第十一条 严格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技术规范、标准,按照设计施工图精心组织施工,杜绝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工程竣工后,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并履行相关义务,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两项许可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强化安全生产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条件;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 坚持文明施工,重视环境保护,倡导绿色施工;有效防止渣土遗洒、灯光、噪音扰民、扬尘、废污水直接排放;做好节能、节材、节水,为施工人员提供生产、生活、学习环境和条件,维护好施工现场的治安环境。
第十四条 坚持互惠互利,严格履行与建设方、分包方、材料设备供应方、借贷方等单位订立的经济合同,拒绝各种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依法纳税意识,自觉照章纳税。
第十五条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工作时间、社会保险、职业保险、职业卫生、培训教育、生产生活环境和条件等合法权益。禁止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 积极承担管理责任和社会责任。加强员工的管理和教育,有效保证员工自觉遵守自律准则,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损害国家、企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不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个人的相关证照;不制作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诚信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行业整体形象;不断提高企业文化建设的水平,正确处理企业与员工的关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章 行业自律监管
第十七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对会员遵守行业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行业自律公约的日常工作,负责做好本公约的宣传、解释工作,接受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对举报情况核查落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向会长汇报。
第十九条 会长组织召开会长会议,研究决定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单位的处理。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并可通过协会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有权对协会秘书处执行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检举协会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有会员单位违反公约的,任何人及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协会应及时查实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向全体会员单位通报。
第四章 行业自律奖惩
第二十二条 遵守行业自律公约,是全市建筑行业每一个企业、每一位从业人员的共同义务,是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创建文明郴州的具体体现。协会将根据各会员单位落实公约的情况进行考核、评选,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二十三条 对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准则,自律信用状况良好的会员,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分别实施以下奖励措施:
(一)通过媒体向社会宣扬其良好的信用信息;
(二)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表彰,向有关方面提供行业自律信用
评价证明。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惩戒:
(一)行业内部通报批评,通过媒体向社会披露其不良信用信息;
(二)取消一年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应评先评优评奖活动的资格;
(三)情节严重且拒不执行整改的取消其会员资格;
(四)处罚建议: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条款情节严重的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按规定对其实施限期整改、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其他行政处罚措施的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笫二十五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协会或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市外入郴建筑业企业,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加入本协会,并自觉履行上述各条自律公约,接受协会和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由郴州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已于2018年11月30日郴州市建筑业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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